一次看穿都更×合建契約陷阱

by byronyen

1.都更流程:事業概要→事業計畫→權利變換計畫。


2.免計容積的空間:免計容積項目可以分為兩類,第一是附屬建物,包括透空遮陽版、露台、陽台(其中陽台免計面積不能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的10% );第二是公共設施,包含梯廳、機電設備、安全梯之梯間等,各有各的面積限制(否則建商就有誘因增加樓層、戶數)。


因為建商的利潤和容積緊密相關,有免費的容積,就代表有更多的利潤(免計容積不代表免費),建商自然會想「蓋好蓋滿」。因此就產生了免計容積的爭議:

(1)過高的高設比:免計容積項目多屬於公共設施,開發商會盡量規劃到法定的上限,等拿到建照後,再進行「二次施工」,將多餘的機電設備空間、梯廳改裝成KTV或健身房等,讓建案更有亮點。這些非必要的娛樂型公共設施,導致了平均每戶的公設比負擔變大,壓縮到消費者實際利用的空間。

(2)地下停車:停車位免計容積,形成了政府免費送容積給建商,但建商卻轉手賣給民眾的局面;另外,有些建商會把車道灌到「大公」中,縱使住戶沒有買停車位,購屋時也要負擔了停車場公設,造成不公平的現象。


3.權利變換:更新重建前,更新單元內的權利人或是實施者,有土地出土地、有房子出房子、有權利出權利、有錢出錢…,重建完成後,每個權利人依更新前提供的土地、房子、權利、資金等價值,換算成特定比例,也就是類似股份的概念,來計算每個參與者可分配重建完成的房地價值,以及應該支付的成本費用。


4.都更信託


5.實務上實施者常在事業計畫表明地主不得超額選配其應分配價值的10%,常引用的是內政部函釋,其指出如果地主所選房地價值「遠高於」其應分配價值,宜由實施者與地主合意為之,且不得影響其他地主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。不過明顯上述函釋並非沒有爭議:(1)何謂「遠高於」?(2)該函釋在解釋「遠高於」的後面,特別提到內政部另一解釋函,其所載為「超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達一個或數個面積單位」因此若選配超出應分配價值部分未達一個面積單位,是否就非「遠高於」?


6.較完整的合約內容應包括「更新單元範圍」、「實施方式與建築規劃」、「信託管理」、「甲方應配合辦理之事務」、「甲方產權保證」、「保證金支付與返還」、「搬遷費補貼與租金補貼」、「現有房屋騰空點交作業」、「甲方選配房屋及汽車停車位之原則」、「差額價金及稅費繳納」、「設計變更」、「工作施作」、「工程期限」、「更新大樓產權登記」、「更新大樓專有部分驗收房屋」、「更新大樓共用部分驗收房屋」、「公共管理」、「保固責任」、「稅費負擔」、「遲延責任」、「解除契約」、「水、電、瓦斯裝設」、「通知送達」、「管轄法院」等。


7.現有房屋騰空點交規定:依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,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10日內,通知所有權人預定拆遷日。且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,不得少於2個月。


8.合約若無明訂退場機制,恐將成萬年合約。


9.地主可分配的房屋面積及停車位數量,通常以下列計算式算出:

(1)可分配之房屋產權登記面積=持有之土地面積﹡法定容積﹡(1﹢獎勵容積) ﹡(1﹢免計容積係數)﹡合建分配比例

(2)可分配之停車位數量=(持有之土地面積/本案土地總面積)﹡更新後停車位總數﹡分配比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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